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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以物易物是用哪種模式進行銷售交易的?

發(fā)布日期:2020-09-23

  依據企業(yè)會計準則(規(guī)章制度)的要求:企業(yè)產生非貨幣**易時,應以換回來財產的帳面價值,再加上應付款的有關稅金,做為換入財產的入賬價值。這兒,說白了的“非貨幣**易”就是指交易彼此并以貨幣性資產(指貨幣性資產之外的財產,包含庫存商品、固資、無形資產攤銷、股權投資基金及其不提前準備擁有至期滿的**投資等)進行的互換。這類互換不涉及到或只涉及到小量的貨幣性資產(即差價款)。

  依據稅收法律的相關要求:非貨幣**易涉及到貨品的,換回來貨品理應視同銷售,依規(guī)繳納所得稅,并可依規(guī)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;換入貨品獲得所得稅增值稅專票的,一般納稅人準許依規(guī)抵稅所得稅進項稅。如換回來貨品涉及到所得稅的,理應另外測算交納消費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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